2007年11月份的讀書會讀的是「讀人(Reading people,Jo-Ellan Dimitrius/Mark Mazzarella,中國生產力中心1999年10月15日出版)」這本書。作者喬艾琳.狄米曲斯曾擔任辛浦森 (O.J. Simpson)案的陪審團顧問,是知名的法律事務專家,經常要協助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選任陪審團成員。
作者有長達十五年觀察數以千計的陪審團、各類型的證人、律師及法官的經驗,她曾準確預測過上述人們的行為表現,於是將那嘆為觀止的讀人技巧寫成這本書,解釋那些視覺及口語線索,有效地預測出職場、感情關係以及家庭中的種種行為模式,並協助讀者如何運用在日常生活中,是一本極有價值的讀人術。
我好奇於書中提到的陪審團制度,乃上網搜尋了一些資料,粗略地研究了英美體系中所謂的「陪審團制度」。
引言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
陪審制度的源頭來自法國,西元1066年,法國諾曼地公爵威廉一世渡海征服英國,並登就英格蘭王位,史稱「威廉大帝」。威廉大帝將諾曼地地區之陪審制度傳至英國,初始之陪審制度,僅為一群被選任的人,經過宣誓後,憑其個人知識或見聞,對個案表示相關的法律見解,以提供國王或法官審理案件的參考意見。
陪審制度
陪審制度可分為大陪審團及小陪審團二種:
(一)大陪審團
大陪審團組成人數較多,由12至23人所組成,而小陪審團則通常由6至12人所組成。大陪審團制度,只在刑事案件有其適用,且僅限於起訴前程序。檢察官向陪審團提出被告犯罪證據後,由大陪審團決定證據是否符合合理的懷疑,於此階段,大陪審團可審酌檢察官所提示之證據資料,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在英國,因預審程序已漸普遍,在1948年之刑事司法中已廢止大陪審制度。惟在美國,大陪審團制度仍被維持,並被認為是憲法所賦予的人民權利,不過,也僅限於重大刑事案件。
(二)小陪審團
小陪審團通常由6至12人所組成,在英國刑事案件中限於詐騙、誹謗、惡意濫訟、誘脅、違反婚約等案例適用,民事事件中,法官有決定是否採用陪審團的絕對裁量權。在美國,所有刑事案件都應採陪審團制度,民事案件則視涉及金額多寡而定,並沒有很客觀的標準。
陪審團的功能及制度設計
1.事實認定的功能
陪審團在審判上的任務,主要是認定事實,而非適用法律,適用法律則是法官的職責,故雖稱為陪「審」,其實應僅是審辨事實,而非及於審判的全部,然而,事實認定即可決定成罪與否,所以事實認定其實比適用法律更為重要,而此重責大任則由陪審團來達成。
2.陪審團成員之資格及組成結構
陪審團成員須具備美國公民身份,且須年滿十八歲,未曾觸犯重罪或現時受重罪起訴等條件,無種族及性別之限制,各州會另有規定不適合擔任陪審團之條件者,例如警察、消防員等公職人員。因檢察官及辯護律師依照法律規定仍可排除一些他們認為不適當的陪審員,因此他們可以選任有利的人選擔任陪審員。
3.人數及選任方式
小陪審團的人數一般是12人,最少不得低於6人。選任方式則是由法院先在陪審員名冊中隨機挑出數百人,於此數百人中再隨機挑出若干人,此若干人再由審理法院及兩造逐一篩選淘汰,而淘汰的方式有二,一是「先制性反對」(peremptory challenges),係不附任何理由的排除,檢察官所能排除的人數約是6位,辯護律師所能排除的則是10位,此項淘汰不得有計劃性地排除某些種族或性別。二是以問問題的方式,使陪審團成員露出可能存在有偏見,而將之排除(voir dire examination),例如法官問說「有沒有人認識被告或他的利害關係人?」,某位準名單人事回答:「我和他的家人是朋友。」於是他就被排除掉了。
人選選出後即宣誓而成為陪審團。
4.陪審員的薪資
美國公民一旦被徵召為陪審員,即須到法院報到,陪審期間可請公假,出庭期間的薪資多寡由各州自訂,每一位陪審團團員的待遇一致,與原本工作待遇不相關。未被選中者,可即領取當日薪資回家,被選中者要到開庭結束才能一次領到薪資。
5.陪審員的保密義務
被選中擔任陪審員後會被告知所審何案,並於法庭上接觸案情、證據等資料,每日開完庭,法院會告知陪審員不得互相討論案情,回家亦不得與家人談及本案相關內容。雖然陪審員開完庭即可回家,但在特別重大案件時,法院亦可下令陪審員與外界完全隔離,也不能接觸任何媒體報導(辛普森案的陪審員即與外界隔離長達266天)。
6.陪審團表決
陪審團於審判期間禁止發言,完全只能被動地看兩造律師及證人表演,看完這些法庭表演後,陪審團須回到陪審員室,討論出陪審團的決定。若在民事案件,不須要12名成員一致決定,只需9票對3票即可成立;但在刑事案件,若是屬於聯邦層次的犯罪,須全體一致才能提出結論,若無法達成一致決議,則宣布流審,須重新選任陪審員再審。僅是屬於州層次的犯罪,州法可能會另有較低的門檻,比如說規定10票對2票即可定罪。
陪審團制度的優缺點
陪審團制度是獨立戰爭時所爭取的重要權利之一,為美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依據憲法,美國公民有權要求由陪審團來審理涉及自身的案件,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從而保障公民的自由與民主。
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有關案件的事實。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認定事實,而是控制訴訟程序,並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來作出判決。也就是說,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無罪,被告就將當庭釋放,只有在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的情況下,法官才能根據相關法律量刑裁決。
陪審團制度的缺點是可能使某種社會偏見在某個案例中佔據上風,從而使這個案例得不到公正的裁決;此外,陪審團由不熟悉法律的公民所組成,法官必須在審案過程中進行大量解釋,因此司法效率往往很低,費時費力。
然對於社會正義而言,陪審團制度具有重要的平衡作用,儘管陪審團存在種種缺點,卻是維護社會正義必須付出的代價。
2008年1月11日 星期五
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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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描寫得非常完整
陪審團常常需要法官費時費力解釋
而且常常判決也非常不穩定
其中還牽扯到辯訴交易
但是以費時費力來說
台灣沒有陪審團設置
所以反而會長組成合議庭來審判
最高法院還由五位法官組成
一般則是三位
也是非常消耗司法資源的舉動
關於陪審團討論不出結果來
這種機率高不高?
因為重審 真的是耗費龐大的資源
也是對被告的一種身心財產折磨
如果是大多數贊成無罪
則只有一個陪審員持反對票
這樣也會形成僵局 而流審嗎?
這樣也要重審一次嗎?
陪審團制度到底公不公平我不敢講
但是至少讓人民有參與到司法體系的感覺吧
也不會讓人覺得法院是這麼神秘的地方
簡單來說只有法學教育的功能
支出大量成本真的能夠得到想要的東西嗎?
還是說,更有可能的是製造更多問題?
陪審制度下,我看到的只有相互推卸責任
反正最後是投票表決嘛
多數決就是有強烈民意支持
誰有辦法挑戰
但我想问,優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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